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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案七项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
来源:中国广播网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5日作者:
李肇星:刑诉法修正案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今天(4日)上午11时在人民大会堂三楼金色大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大会发言人李肇星就会议议程和人大工作相关的问题答记者问。

  在回答记者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问题时,李肇星表示,考虑到刑事诉讼制度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修正案草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更充分地体现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修正案草案在以下具体规定当中都注意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一、在证据制度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在强制措施当中,完善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三、在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四、在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五、在审判程序中,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六、在执行程序中,增加社区矫正的规定。七、在特别程序中,设置附条件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